《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业经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13年3月27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6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9年7月29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年9月23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以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五)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六)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一)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等;
(三)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一式五份报送,电子文件应当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以及中山市党政0A办公系统报送;
(四)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附电子文件。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交办和存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法制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具体工作。法制工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安排可以牵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下称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法制委员会、法制工委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必要时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联合审查。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时间要求,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决议、决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法制工委协助报送。
第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市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充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以及对法定权限以外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收费,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
(四)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五)违背法定程序;
(六)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为实现制定目的所规定的手段与制定目的明显不匹配;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四)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班工作机制,提高备案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工作与重大改革决策相结合,处理好重大改革政策与现有法规政策的衔接性问题,重点审查不利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自我设限等政策性障碍。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向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