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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称谓,又是地方政权的组织形式。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些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依照法律规定,中山市第八届、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第八届因中山升为地级市,延长任期1年。第十届以后,每届任期5年。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本地区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的计划,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同时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负责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市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会议期间,享有审议、选举、表决权;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权;质询、罢免等权利。闭会期间,参加视察、执法检查,联系选民,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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